根据外国专家局相关规定,为配合国际交流合作处《长期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对我校外国专家(以下简称外专)工作服务管理,提高外专教学质量,更好地配合我校的教学工作,避免或减少外专教学、生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须知。
一.外专在校基本须知
(一)严格遵守中国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干预中国内政。
(二)遵守学校的工作规章制度以及作为外专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并接受校方对其工作的安排、指导、监督以及评估。不得从事任何未经学校允许的其他工作。
(三)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并保证工作质量。
(四)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得从事与自身外国专家身份所不符合的宗教活动。
(五)遵守中国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六)不得在校园内从事任何形式的传教活动。
二.外专教学工作须知
(一)按要求完成学校制定的每周授课课时并保证课程质量,所上课程内容必须符合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教学中允许使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
(二)组织好课堂教学,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学生,鼓励学生好学上进。要关心学生道德品质的培养,宣传本国人民和中国人民的友谊,向学生介绍本国的优秀传统和良好的道德风尚。
(三)接受学校领导及有关教师听课,接受对教学情况的检查、评估,接受学生对自己教学质量的评估。
(四)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观点,予以解决,但不要强加于人。对有攻击、挑衅性政治问题应批驳,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教学中如遇困难或需要帮助,可第一时间寻求班级干部协助,或联系教学班级所在学院的教学秘书寻求帮助。
(六)不得在校外兼职,若校内需要外专在工作之余兼职的须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
(七)不得随意更改课程时间和时长,不得无故迟到、旷课、早退,病、事假需提前向教学班级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报,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请假。
(八)应认真做好学期末的考试考核与成绩上传工作,并在完成所有教学目标、考试考核、按教学单位要求完成学生期末成绩上传后才能离校。
(九)新学期开学后,外专应按要求及时返校,并与教学单位确定教学计划和课时安排。
(十)在校期间,应积极配合国际交流合作处的工作,及时回复学校工作人员的电话、短信、邮件等重要工作信息和通知。无论校内校外,必须保持手机畅通。
三.外专生活须知
(一)必须在学校指定的专用公寓住宿。不得私自邀请学生在外专公寓留宿。
(二)客人来访,必须至少提前三天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并及时登记。
(三)原则上不得在公寓领养宠物,特殊情况应提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请示。
(四)离校期间不得将公寓转借他人使用。
(五)不得随意更换公寓内既有设施,不得违规拆建、装修公寓,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拆建或装修,需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后勤处的共同监督管理下进行。
(六)应尽量避免参加非学校组织的大型学生活动,特殊情况,需向国际交流合作处请示,并由专人陪同参与。
(七)不得参与任何校外的不明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如遇邀请,应婉言谢绝并及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报。
(八)不得夜不归宿,如需在外留宿,需提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
(九)西方节假日期间,外专需在国际交流合作处的共同参与下,合理、合法庆祝节日,不得私自邀约学生组织大型集会活动。
四.病假和事假
(一)外专请病假,须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二)外专请事假须经校方同意,学校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一天,将扣发两天工资。
(三)未经学校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外专的违约责任。
(四)原则上,外专在正常行课期间不允许离开学校。但如果因特殊情况必须离校,必须在自行安排好代课教师的前提下,提前一周告知国际交流合作处,得到分管领导及国际交流合作处处长同意后方能离校,为了安全起见,应留下离校期间的联系方式并保证手机畅通。
(五)外专如因病、事假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课程时间,需提前通知教学单位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并及时完成课程调整。
(六)外专调课等教学调整工作,需首先汇报教学班级所在学院的教学秘书进行协调,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备。
五.外专其他要求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每个月举行一次外专例会,所有外专必须按要求参加,如需请假,须提前告知国际交流合作处。
(二)外专须按照国际交流合作处的要求,积极参与每月固定的国际交流活动。
(三)在校期间,外专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活动,如运动会、文化周等。
六.奖励、惩罚和考核制度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学校要求,对外专制定专门的奖励、惩罚和考核制度《外专奖惩考核制度细则》,外专必须认真学习并遵守该制度。
(二)外专每学期的奖励、惩罚和考核制度以该纪律的执行情况和教学情况为准。
(三)外专教学纪律,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及教学班级所在二级学院共同考核;除此之外的纪律,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人事处、保卫处共同考核。
(四)具体奖惩考核制度见《外专奖惩考核制度细则》。
七.本须知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