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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长期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编辑:国际交流合作处 发布时间:2020-09-14 点击数:

为加强国际交流工作,提高我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国际知名度,我校每年聘请一定数量的长期外国文教专家在校任教或合作科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文教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统称为外国文教专家。本文所述长期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在我校工作三个月及以上的外籍专家、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

为了做好外专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外国专家的使用效益,避免涉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外专管理工作体制

外专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外事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国际交流合作处总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参与服务管理,外专使用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分管本单位外专工作,指派专人协助好外专的服务管理工作。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工作职责

1.牵头征集各使用单位外专需求年度计划,制定总的外专年度聘请计划,报学校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启动招聘工作。

2.负责组织外专招聘工作(渠道挖掘、简历审核、背景调查、组织面试等)。

3.负责外专来华工作相关手续办理。

4.负责外专的日常生活服务管理,协调后勤部门做好外专的后勤保障服务。

5.负责向外专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并负责组织外专与学校签定工作合同事宜。

6.协使用单位开展外专教学工作情况检查和使用效益评估。

7.协同保卫部门好外专的安全保卫工作。

8.处理与外专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外专使用单位的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外专教学或其他工作的具体计划和安排,并提供必需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设备等工作条件。

2.为外专提供必要的教学和工作指导,并指派专人负责外专的教学管理。

3.组织外专参加本单位相关的教研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4.外专承担教学工作的单位主要领导要采取不定期的听课制度,督促检查外专的教学工作情况。

5.主持开展外专使用效益评估。每一学期结束时,各使用单位在学生评估和外专自查的基础上,写出书面评估材料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外专工作及使用效益情况。在此基础上,及时将评估意见反馈给外专,以帮助他们改进和提高工作。

6.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外事纪律教育工作,即时掌握外专教学等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1.教务处应指派专人配合使用单位做好外专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协调外专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运行,确保外专教学质量

2.保卫处应将外专的安全保卫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把外专住宿地作为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定期对外专住宿的防火防盗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外专的人身、财产安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外专的内保工作,确保国家安全

3.后勤处应密切配合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外专住所的水、电、气保障及生活设施等后勤服务工作,为外专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4.人事处应密切配合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外专人事管理、社会保险购买、工资等福利待遇发放,为外专日常生活提供保障;

5.财务处应负责按时发放外专工资等,核销外专相关费用。

二、外专的使用管理

(一)外专的使用实行各单位书面申报,经学校批准的管理办法。

国际交流合作处在每年12月发布下一学年外专年度聘用计划征求意见通知,各外专使用单位在当年12 月底以前书面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下一学年的外专需求申请。申请外专授课的材料应写明需外专开课的原因、外专上课的课程名称、周课时数。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各单位需求量确定招聘外专计划。

(二)使用单位在未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安排外专到校外工作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工作。

学校负责提供给外专良好的生活条件,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付其工资,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若遇外专所在国或其民族的重大节日,国际交流合作处可组织相关人员为其举行庆贺活动。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外国专家有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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