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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编辑:国际交流合作处 发布时间:2020-09-14 点击数: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聘请和管理,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更好地推动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加快高水平、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对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管理能力与服务水平,根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引进国外智力,聘请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是学校国际化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积极聘请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提升教学、科研水平。

第二条  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坚持“按需引进、保证质量、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是指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外籍人士;外籍教师分为语言外籍教师和专业外籍教师。其他来校进行访问、交流、讲学、合作科研等工作的外籍人士称为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和长期外国专家聘期一般在半年或半年以上,短期外国专家聘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二章  聘请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文化习俗;

(二)无未了结的法律纠纷或案件;

(三)对华友好,客观、正确认识和理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

(四)热爱教育事业,教学或科研能力突出,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善于合作,专注教学科研工作;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心健康。

第五条 分类条件

语言外籍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备相关资格证书。根据学校需要,可聘用具有两年及以上相关教学经历或持有中国国家外国专家局TEFL证书的本科学历获得者担任语言外籍教师;

(二)专业外籍教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具备一定教学科研工作经历、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能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以及团队建设工作;

(三)外国专家应主要是海外知名大学、海外合作友好院校或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并有实质性教学科研、学术交流计划。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管理是一项具有高度政治性、政策性和纪律性的工作,学校致力于从组织、制度和经费等各方面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作用。

第七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作为学校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管理与服务,具体负责招聘组织、涉外审批、手续办理,并协调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安排、日常生活管理服务等。

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提出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需求计划,协助国际处落实招聘工作,并负责所聘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教学科研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工作特点,落实业务指导和效益评估;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聘用合同落实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工作并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条 管理服务要求:

(一)主动向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介绍中国国情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二)管理服务工作要原则性与灵活性兼顾,目的在于增进相互了解、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作用。

(三)主动关心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工作、生活、思想状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积极鼓励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参加学校或校内各单位举办的各类适宜的业务学习、联谊活动等。

(四)教务处、用人单位负责对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教学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他资料)进行审定,如使用原版教材应在思想政治内容上严格把关。

(五)用人单位负责建立对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听课制度,适时掌握其教学科研态度和效果。

(六)用人单位负责对所聘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国际处。对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向其提出工作改进意见,或提请国际处按照合同约定解聘。凡需解聘的,国际处和用人单位共同商议后提出解聘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七)长期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合同到期前两个月,由用人单位提出续聘申请报告。如不再续聘,需提前两个月告知国际处并协助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八)未经国际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安排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到校外工作或参与有组织的活动。

(九)坚持内外有别,加强保密和涉意识形态管理工作。

第四章  聘请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前,用人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第二学年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聘请计划,报学校审批同意后递交国际处。未纳入单位年度计划,但因教学科研需要临时聘请短期专家并已落实人选,用人单位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国际处申报并递交相关材料,以便办理来华工作手续。

第十二条  国际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一)聘请长期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

1、国际处会同用人单位向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介绍学校情况,明确工作任务、生活待遇及条件等;

2、用人单位协助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来华三个月前向国际处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聘用合同、个人简历、护照复印件、体检证明(签发时间6个月以内)、无犯罪记录证明(经我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及我国公证机构公证)、工作资历证明、从业资格证书等;

3、国际处负责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重庆市外国专家局、重庆市出入境管理局等部门递交材料,办理手续。

(二)聘请短期外国专家

1、用人单位提前30个工作日向国际处递交申请,提供具体计划或安排,并报送专家简历、护照等相关材料;

2、国际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为其办理邀请函,协助专家办理来华签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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