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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外专奖惩考核细则
来源: 编辑:国际交流合作处 发布时间:2020-09-14 点击数:

根据市外专局关于加强高校对外专绩效考核的规定,为了配合我校《外专纪律》更好实施,提高外专工作积极性和严谨性,特制定《外专奖惩考核细则》。

.基本细则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市外专局及学校的相关要求,对外专制定专门的奖励、惩罚和考核制度,外专必须认真学习并遵守该制度。

   (二)外专每学期的奖励、惩罚和考核制度以《外专纪律》的考核情况、日常教学生活行为表现和学期末考核为依据。

   (三)外专每学期的考核基础分为80分,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四)该细则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外专教学所在二级学院、人事处和后勤处共同考核。

该细则每学期期末考试前,由各负责单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报外专考核成绩,并于该学期期末考试前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在期末例会中进行公示。

.奖励细则

   (一)外专认真学习并遵守《外专纪律》,学期内无任何违纪行为,加5分。

   (二)根据人事处统计,外专学期内全勤,无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等,加2分。

   (三)经国际交流合作处考核,外专组长认真负责,工作成效突出,奖励5分。

   (四)外专积极参加活动并提出有效的国际交流活动方案,一经采用,每次加2分。

   (五)外专发现并检举其他外专的违法违纪行为,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查证属实后,每次加2分。

   (六)外专在教学中有突出成效,获得学生、二级学院和教务处一致好评,酌情加2——5分。

   (七)外专在校期间,有突出的科研贡献,如发表论文、开展学术座谈会等,每次加3分。

   (八)外专在国际交流合作处例会中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用,每次加2分。

   (九)外专积极为我校推荐合格优秀的外专来我校任教,并最终被录用,每录用一人,加5分。

   (十)学期末,根据该细则评定外专本学期考核成绩,81——89分,进行鼓励表扬;90——99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颁发“优秀外专”证书;学期获得100分或学年两次获得“优秀外专”,学校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惩罚细则

   (一)违反《外专纪律》中 “外专在校基本纪律”任意一条,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工资乃至解除聘用合同。

   (二)违反《外专纪律》中“外专教学工作纪律”任意一条,第一次扣2分,第二次扣5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工资乃至解除聘用合同。

   (三)违反《外专纪律》中“外专生活纪律”任意一条,第一次扣除2分,第二次扣5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工资乃至解除聘用合同。

   (四)对于无故旷工、迟到、早退者,除了按照合同规定作出相应惩罚外,每次扣3分。

   (五)违反《外专纪律》中“外专其他纪律要求”中的任意一条,第一次扣2分,第二次扣3分。

   (六)学期末,根据该细则评定外专本学期考核成绩,79——70分,点名批评教育;69——60分,扣除当月工资的5%;60分以下,视情节轻重,予以扣除当月工资的10%乃至解除合同的惩罚。学年内两次得分在70分以下,学校有权不再续聘该外专。

.该细则为《外专工作须知》补充条例,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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