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际各类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管理,顺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做好新时期开放办学,提升我校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切实维护学生和学校利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是指学校及各学院、各单位(部门)与国(境)外大学、其他机构包括企业之间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方式建立合作关系并开展的包括但不限于中外合作办学、联合人才培养、学生或教师交流、科研合作、汉语推广等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三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各类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提升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国际化水平。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详实的了解,并按内部程序审查后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公章,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五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核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然后报学校批准。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经学校批准后统一上报相关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六条 项目经批准后,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相关单位签订协议。
(一)学校国(境)外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包括校级和学院(部门)两级。签约主体应遵从地位对等原则,校级合作协议由校长或经校长授权的分管校领导签署;院级合作协议由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署。签约单位在签署协议前,应仔细了解合作方的背景及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签约资格,坚持“以我为主、趋利避害”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二)校级框架性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与合作方共同商定起草文本(科研合作协议除外);科研合作协议由科研处、国际交流合作处与合作方共同商定起草文本;涉及具体合作内容的校级合作协议,应由相应学院(部门)与合作方在对等基础上商定起草文本。此类协议文本应事先视具体情况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学院(部门)层级的合作协议由项目申请单位与合作方共同商定起草文本,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学校审核后签署。
(四)所有签署后的合作协议应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科研项目合作协议还应报送科研处备案。
第七条 协议签署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协议条款认真执行,并配备专人负责落实推进。学校举办或涉及多个学院(部门)的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协调相关单位进行落实。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学校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以不设立机构的方式,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或教育部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项目,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九条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鼓励积极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教育理念和优质教育资源。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不断总结优化,注意保存相关资料,并根据学校要求及时报告;对存在问题及时寻求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其他有关单位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对成效显著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