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职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2024年5月11日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教职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教职员工出国(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出国系指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之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境系指赴香港、澳门、台湾等三个地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和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
(一) 因公出国(境),系指由国家、地方政府、学校、学校交流渠道或其它组织提供全额或者部分资金,以国家、地方政府或者学校的名义到国(境)外工作、学习、进修、培训、访问、交流、参加国际会议等。
(二) 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系指在学校规定工作时间,非国家、地方政府或学校计划内,通过各种渠道自费出国(境),包括自行对外联系出国(境)留学、参加会议或探亲访友、旅游、定居、办理其他个人事务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系指在学校全职工作的教职员工,非全职工作的教职员工因本校事务出国(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坚持“按需选派、学用一致、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和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按时间长短分为长期因公出国(境)和短期因公出国(境)两类。长期因公出国(境)是指在外停留时间3个月及以上的工作、学习、进修等。短期因公出国(境)是指在外停留时间3个月以下的访问、交流、培训或参加国际会议等。
(一) 长期因公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于拟出行日期前至少2个月按流程申请并完善校内相关手续;在国(境)外期间,每三个月分别向派出单位、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书面报告在国(境)外的工作或学习情况。
(二) 短期因公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于拟出行日期前至少1个月按流程申请并完善校内相关手续。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提供国(境)外邀请函原件和翻译件、活动安排等材料。
(二)校级领导因公出国(境)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经所在单位、经费来源相关单位、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党委所属部门人员还须由组织部审核),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并提交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经批准后同时向党政办公室、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四)所有因公出国(境)团组成员必须接受行前培训,签署相关安全承诺书;行程结束后及时返校报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访总结和安全回访工作。因公出访团组的行前培训和安全回访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校领导出国(境)证照和签证(注)手续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党政办公室协助;其他人员自行办理,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按照业务管理部门要求落实好外出期间职责工作的安排。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按照《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差旅费报销办法》(渝贸院发〔2022〕103号),并根据财务处相关要求和国(境)外具体安排制定相关预算,经批准后按预算执行;行程结束,应及时核销相关经费。
第三章 工作期间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宜尽量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出国(境)前须按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好外出期间职责工作的安排。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工作期间因私出国(境)应按照《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渝贸院发〔2022〕55号)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批,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请假审批表》并按流程审批,原则上应于出行日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进行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需延长请假时间,应第一时间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及时完善相应手续;请假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补交假条。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不得以共产党员身份或学校名义参加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 登记与备案
(一)出国(境)在3个月(含)以上、一年以内者,行程确定后在离校前需到人事处登记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二) 出国(境)在一年以上者,离校前须与学校结清财务关系,完结相关资产移交手续,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三) 到国(境)外定居人员,须在出国(境)前办理离职、离校手续,并由人事处知会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四章 违规出国(境)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报备擅自出国(境)且涉及工作时间,一律按旷工处理。具体处理参照《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将加强监督检查,如出现学院(部门)违规审批、漏报、瞒报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学院(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对出国(境)发生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批评、教育以及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出国(境)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制度和保密规定;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尊重其风俗习惯;遇到意外情况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其他官方代表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2.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请假审
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