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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编辑:国际交流合作处 发布时间:2024-05-11 点击数: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职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2024年511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教职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教职员工出国(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出国系指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之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境系指赴香港、澳门、台湾等三个地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和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

(一) 因公出国(境),系指由国家、地方政府、学校、学校交流渠道或其它组织提供全额或者部分资金,以国家、地方政府或者学校的名义到国(境)外工作、学习、进修、培训、访问、交流、参加国际会议等。

(二) 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系指在学校规定工作时间,非国家、地方政府或学校计划内,通过各种渠道自费出国(境),包括自行对外联系出国(境)留学、参加会议或探亲访友、旅游、定居、办理其他个人事务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系指在学校全职工作的教职员工,非全职工作的教职员工因本校事务出国(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坚持“按需选派、学用一致、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和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按时间长短分为长期因公出国(境)和短期因公出国(境)两类。长期因公出国(境)是指在外停留时间3个月及以上的工作、学习、进修等。短期因公出国(境)是指在外停留时间3个月以下的访问、交流、培训或参加国际会议等。

(一) 长期因公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于拟出行日期前至少2个月按流程申请并完善校内相关手续;在国(境)外期间,每三个月分别向派出单位、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书面报告在国(境)外的工作或学习情况。

(二) 短期因公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于拟出行日期前至少1个月按流程申请并完善校内相关手续。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提供国(境)外邀请函原件和翻译件、活动安排等材料。

(二)校级领导因公出国(境)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经所在单位、经费来源相关单位、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党委所属部门人员还须由组织部审核),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并提交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经批准后同时向党政办公室、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四)所有因公出国(境)团组成员必须接受行前培训,签署相关安全承诺书;行程结束后及时返校报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访总结和安全回访工作。因公出访团组的行前培训和安全回访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校领导出国(境)证照和签证(注)手续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党政办公室协助;其他人员自行办理,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按照业务管理部门要求落实好外出期间职责工作的安排。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按照《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差旅费报销办法》(渝贸院发2022103号),并根据财务处相关要求和国(境)外具体安排制定相关预算,经批准后按预算执行;行程结束,应及时核销相关经费。


第三章 工作期间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宜尽量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出国(境)前须按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好外出期间职责工作的安排。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工作期间因私出国(境)应按照《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渝贸院发〔2022〕55号)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批,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请假审批表》并按流程审批,原则上应于出行日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进行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需延长请假时间,应第一时间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及时完善相应手续;请假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补交假条。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不得以共产党员身份或学校名义参加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 登记与备案

(一)出国(境)在3个月(含)以上、一年以内者,行程确定后在离校前需到人事处登记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二) 出国(境)在一年以上者,离校前须与学校结清财务关系,完结相关资产移交手续,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三) 到国(境)外定居人员,须在出国(境)前办理离职、离校手续,并由人事处知会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四章 违规出国(境)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报备擅自出国(境)且涉及工作时间,一律按旷工处理。具体处理参照《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将加强监督检查,如出现学院(部门)违规审批、漏报、瞒报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学院(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对出国(境)发生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批评、教育以及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出国(境)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制度和保密规定;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尊重其风俗习惯;遇到意外情况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其他官方代表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2.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请假审

批表


附件1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填表时间:        

出访人


性别


年龄


健康状况


所属单位


职称/职务


联系方式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与出访人关系


拟出访国家/地区


拟出行时间:    

拟返校时间:      

经费

(该项由出访团组负责人填写)

来源:

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公杂费

总计






出访事由及行程安排

(包括出访目的、任务说明,相关信息须如实填写,如有需要可附页说明)

本人承诺

本人保证遵守国家外事政策和学校外事管理规定,如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本人愿自行承担全部在外费用并承担一切后果。



出访人签名:

   


以下栏目由审核单位、学校领导填写

部门审核

1)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

   

2)组织部意见(党委所属部门人员须审核)






负责人:

   

3)经费来源单位意见(涉及多个单位的均需参与审核并签字)






负责人:

   

4)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

   

5)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

   

学校领导审批

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分管/联系校领导为分管外事校领导或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的,该项无需另行签字)




 字:

                                                         

分管外事校领导意见:




 字:

                                                         

校长/党委书记意见:





 字:

       

备案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经办人:

人事处:






经办人:

党政办公室:






经办人:

备注:1、本表由因公出国(境)人员本人填写;

2、所在单位对相关人员基本情况、身心状况是否适合出国(境)等进行审核;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就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3、以上内容填写务必真实有效。


附件2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请假审批表

填表时间: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健康状况


所属单位


职称/职务


联系方式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与出访人关系


前往国家/地区


请假事由


请假类别

□病假     □事假     □婚假     □产假

 □丧假     □补休     □护理假   □其它假

起止时间

           

本人承诺

本人因私人事务自愿出国(境)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保证遵守国家外事政策和学校外事管理规定,如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本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单位审核

所在单位意见


 字:

                                                     

学校领导审批

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




 字:

                                                     

分管外事校领导意见:





 字:

                                                       

校长/党委书记意见:




 字:

                                                     

备案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经办人:

人事处:





经办人:

党政办公室:





经办人:

备注:1、本表用于教职员工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

2、以上内容填写务必真实有效。


渝贸院发〔2024〕33号关于印发《教职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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