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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关于印发《外事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编辑:国际交流合作处 发布时间:2024-05-11 点击数: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关于印发《外事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2024年511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外事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外事接待工作,规范外事接待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外事接待”系指国(境)外团体或个人来学校访问的接待工作,包括:

(一)协议工作。港澳台地区或外籍教授、专家根据相关协议来校开展教学、科研或其它智力服务活动;

(二)专门访问。港澳台地区或外籍人士接受学校专门邀请,来校进行特定的学术交流或工作访问;

(三)顺道访问。港澳台地区或外籍人士在访问国内其他单位行程中接受学校邀请,顺道来校进行学术交流或工作访问。

第三条 外事接待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国(境)外高校或机构来校洽谈合作事宜的人员;

(二)来校访问和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的港澳台地区人士,外国专家、学者;

(三)国(境)外官方、半官方机构和民间团体的人员;

(四)港澳台地区和外国记者;

(五)其他需要接待的国(境)外人士。

第四条 外事接待工作应服务于学校国际化建设,坚持友好对等、务实节俭,严格执行国家外事政策、严守外事纪律。

第五条 外事接待工作应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汇报”,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负责。未经同意,不得实施。


第二章 接待规格

第六条 学校层面或涉及校内多个单位,包括上级部门安排或学校邀请的外国政要、国(境)外大学副校长以上级别(含副校长)的来宾或团组来访,由学校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直接负责,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具体实施,根据需要邀请学校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等出席。

第七条 国(境)外团体或个人应校内单位邀请,或直接与校内单位联系来校访问交流,由受访单位负责接待,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予以协助。国(境)外团体或个人通过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联系来校访问交流,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征求校内相关单位意见,如相关单位同意接待,则由该单位负责接待,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接待计划制定

第八条 受访单位应第一时间并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实际执行时间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和来宾所在国家或地区情况可能延长)以书面形式将国(境)外人员来访事宜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学校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对于顺道访问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报告。

第九条 来访经批准后,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办理邀请手续,受访单位予以协助。顺道访问原则上不提供邀请手续。

第十条 受访单位与对方就来访人员、来访日期、来访目的、食宿安排等相关信息进行沟通,基于双方文字函件沟通达成的共识并以对方最后确认复函为主要依据,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外事接待申请表》及制定接待计划(包括来访目的、来访人员背景资料、日程安排等),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接待计划进行审核,按流程报学校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审批,并及时向受访单位反馈。

第十二条 受访单位如需邀请学校领导出席,应提前请示领导意见。原则上须注意级别对等,即:根据来访单位领导级别邀请我方相应级别领导;对方为国(境)外重要组织机构负责人或某领域重大贡献的学术带头人,亦可报请学校领导会见。

第十三条 由学校邀请,需相关学院或部门协助接待的来宾或团组,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前传达接待计划。


第四章 接待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由学校邀请的国(境)外来宾,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接待,有关学院、部门予以协助: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重要来宾和团组的接待工作;

(二)有关学院、部门负责国(境)外来宾的学术活动,包括讲学安排、组织教师和学生听课、与专家学者交流和座谈等。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负责进行的外事接待,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接待计划执行,并安排专人负责接待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项目和环节。如有需要,可要求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参与部分环节的接待工作或提供协助。

第十六条 受访单位在接待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总结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学校层级的外事接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撰写总结材料。总结应包括:来访人员基本信息(国籍、性别、职称职务等),交流内容和效果等。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未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私自接待国(境)外人士,或与国(境)外学校或其他机构及个人签署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

第十八条 接待人员应态度热情、周到细致,妥善完成外事接待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外事接待申请表













附件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外事接待申请表

承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来访单位


来访时间

   —  年    

来访事由


来访人员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护照

号码

职务

备注





















来访人员护照首页、签证页、重要成员个人简历等信息另附

承接单位

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国际交流

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分管外事

工作学校领导意见





签字:

   

校长/党委书记意见





签字:

   

备注


1、相关信息如有变化应第一时间告知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接待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另行提交


渝贸院发〔2024〕34号关于印发《外事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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