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参与国际交流学习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参与国际交流学习资助奖励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2024年5月11日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学生参与国际交流学习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学习,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不断提升学校办学的国际化水平,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奖励对象系指参与学校实施或经学校同意的国际交流学习项目,以及赴国(境)外提升学历、进行深造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包括在地国际化项目和国(境)外项目:
(一)教育部批准学校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3+1、3.5+0.5、2+2等形式的校际人才联合培养项目,国(境)外高校开设的硕士(包括硕博连读)学位项目(A类);
(二)学校组织的国(境)外合作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交换学习项目(B类);
(三)学校组织的国(境)外大学或机构的短期研修、游学、社会实践(实习)项目(C类);
(四) 经学校批准,代表学校赴国(境)外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国际比赛等(D类);
(五)在境内(包括校内)参加的各类在地国际化项目包括国际文化活动、比赛以及国际课程等(E类)。
第四条 学校每年在上述规定项目范围内审定并公布拟资助的具体项目、要求、名额和标准。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六条 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学习刻苦勤奋,学业成绩优良,无违纪处分或者不在处分影响期内。
第七条 具有较强的跨文化适应能力和交流能力,具备独立学习生活能力,有应对挑战和困难的勇气和信心,且满足具体项目要求的条件。
第八条 承诺并能够认真完成交流学习任务,服从学校管理。
第三章 资助实施、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学校由学生处协调相关单位成立学生国际交流学习资助奖励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每年年初发布当年国际化交流学习项目资助清单和标准,受理资助奖励申请并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条 资助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评审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学校公布的资助项目清单,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国际交流学习项目资助奖励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项目要求的其他材料递交至所在学院;
(二)申请人所在学院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生处审核,最后报工作小组;
(三)工作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进行评审,主要考查学生在读期间的学业情况、操行评价、受表彰和获奖情况;
(四)工作小组将评审后的拟定资助奖励人员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确定资助。
第四章 发放办法
第十二条 相关资助奖励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资助金和奖学金的形式发放。对于周期较长的项目将分阶段发放,申请人应在完成项目后及时提交佐证材料;未及时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学生未能按要求完成学习交流任务,或学习交流期间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学校将取消其所获得资助奖励的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国际交流学习项目资助奖励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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