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校开放办学的需要,促进外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促进人才培养水平提升,根据中央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外事工作严格遵循中央关于“外事及港澳台工作授权有限”和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配合、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及个人在学校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交流与合作。校内各单位特别是教学单位应重视外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着眼人才培养,围绕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主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 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统揽学校外事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外事职能部门和工作机构,是执行外事政策和处理涉外事务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和归口管理学校外事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是外事工作的具体承接单位,是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主体。各学院应确定本单位外事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落实学院外事管理工作的外事联络员,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五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应及时向校内各单位通报对外方针政策、国际形势和外事工作动态的信息;各单位应与国际交流合作处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本单位的外事工作情况,就涉及对外方针政策、重大涉外事务等问题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研究处理。
三 外事工作纪律
第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的外事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办事,遵循外事授权规定。
第七条 坚决维护国家、民族、学校的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国家和学校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国家和学校的话。
第八条 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严守国家机密。
第九条 增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纪律,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顾全大局,协同对外。
第十条 尊重各国风俗习惯,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第十二条 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严禁酗酒,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
第十三条 参加外事活动,言谈要有分寸,礼节要合乎常规。
四 涉外事务管理范畴
第十四条 学校具体涉外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活动;
2、在校学生因学校派遣或参加学校开展的项目出国(境);
3、外籍教师、外国专家的聘请和管理;
4、国际学生的招收和管理;
5、与国(境)外学校和其他机构开展的合作项目;
6、邀请港、澳、台人士和外国专家到校访问;
7、举办或承办国际(港澳台)学术会议;
8、与国(境)外官方、半官方机构以及民间团体交往;
9、邀请和接待国(境)外记者采访。
第十五条 具体涉外事务遵循先申报后落实和“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暂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