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举办(承办)国际会议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中办发〔2006〕10号)、教育部《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教外际〔2006〕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会议一般指包括主办方所在国家,与会国家或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在三个以上,以学术研讨为主要内容的会议。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或校属科研单位本着促进学校的国际交流合作,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原则,积极申办和承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举办(承办)国际会议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学术、教学、科研水平。
第四条 能够邀请一定规模的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在会议主题所涉及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知名度。
第五条 会议经费有保障。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请举办(承办)国际会议,原则上提前1年由申报单位提交《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举办(承办)国际会议申报表》,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参会的外籍人士在10人(含)以下的,至少提前3个月报送学校审批。
第七条 主管部门批准后,举办(承办)单位方可对外发出会议通知,并尽快成立组织委员会,立即启动会务筹备工作。
第四章 注意事项
第八条 会议议题、参会代表发言及会议期间各项活动安排,均不得违反国家安全和涉外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 原则上不邀请外国政要、前政要及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参加国际会议;如确有必要,须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向对方确认。
第十条 原则上不得跨地区举办国际会议。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编制预算,严控经费支出。会议所需经费主要由举办(承办)单位自筹,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在必要时适当资助。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国际会议进行公费旅游、营利创收,损害学校形象;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国(境)外机构赞助。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涉外事宜,应事先与国际交流合作处沟通,以便妥善处理。
第五章 总结
第十四条 会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举办(承办)单位将书面总结和有关会议的全套资料(包括会议批文、通知、名册、参会各类文献资料等)提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学校归档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举办(承办)两岸四地会议,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