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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2024年12月4日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开放办学,提升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拓展学生国际视野,规范管理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籍,经学校批准,在保留本校学籍前提下,出国(境)参加交流、学习、实习、实践等项目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按照举办主体分为:
(一)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如教育部、外交部、省市教育或外事主管部门等;
(二)学校,与学校有合作关系的国(境)外学校或其他机构。
第四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形式主要有:
(一)访问考察,参加各种论坛、演出、比赛、学术会议、科研及文化体验活动等;
(二)各类实习、实训、实践活动;
(三)学术、学历课程。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事宜处理。
第六条 选派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积极进取。
(三)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身心健康,具备在国(境)外生活的基本条件。
(五)符合项目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选派程序
(一)信息发布:经学校同意实施的国际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或授权项目执行单位发布报名信息(项目调整时重新备案或审批)。
(二)项目申请:申请学生通过“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一站式服务大厅”在线填写相关信息,提交所在学院预审。
(三)预审:学院负责人和辅导员根据项目具体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遴选。
辅导员就申请学生是否符合选派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提交学院负责人审核;学院负责人审核合格的提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定。
(四)审定。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二级学院报送的申请学生信息进行审定后将正式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境)外接收机构。
(五)派遣。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收到国(境)外接收机构的正式录取通知后将正式选派名单反馈至相关二级学院并向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备案,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交流学习所需的申请材料及签证等相关手续,落实行前教育;教务处将出国(境)交流学生信息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备注并通知任课教师。
第八条 培养与管理
(一)二级学院
1.学院应加强对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指导,协助学生制定交流学习计划。
2. 学院对学生在国(境)外期间需要完成的国内课程学习、考核及其他任务应进行妥善安排,并按学校规定程序落实置换、缓考、补修等事宜。
3.学院应做好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跟进管理,掌握学生情况,并加强与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
(二)学生
1.学生出国(境)前须接受学校组织的行前培训并签署《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承诺书及监护人同意函》等文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遵守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其管理;应与国内学校辅导员、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项目负责老师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保持联系,合理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自身安全管理。如因故须提前终止学习,须向派出和接收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3.学生在国(境)外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后,应按期返回学校报到;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回国、转往其他机构交流学习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否则学校有权进行退学或开除处理。
4.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仍需按本校标准缴纳国内学校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课程认定与学分、成绩转换
(一)为提升学术水平,夯实学业基础,达到更好的交流学习效果,并有利于学生的课程认定和学分、成绩转换,学校鼓励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
(二)认定和转换流程。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学院根据接收机构提供的成绩单、学生所修课程的描述或相关证明材料,指导学生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表》,完成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将认定结果报送教务处复核备案。
(三)课程认定原则
1.学生在国(境)外修读的课程与其在国内学校专业的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课程的必修课程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可按相关类别课程的必修课程认定;与其国内学校专业的各课程类别的必修课程无对应课程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各类别课程的选修课程认定。
2.学生在国(境)外参加实习实践等项目并符合国内学校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实践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
3.按照必修课程认定的,应明确置换认定的国内学校对应课程名称;按选修课程认定的,可直接按照外方机构提供的课程名称认定。学校另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学生在进行课程认定时根据国内学校关于学分和学时对应标准,可按照“1对N”或者“N对1”的原则申请认定国内学校一门或多门课程,使用国(境)外一门课程置换认定国内学校多门课程,或使用国(境)外多门课程置换认定国内学校一门课程。
(四)学分、成绩的转换
1.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修读课程以接收机构提供的官方成绩单为准。需要转换学分时,其成绩根据外方提供的成绩评定情况按以下标准转换。
外方成绩标准与学校相同时,直接转换。
2.外方成绩标准为等级制形式(A、B、C……),需要转换成百分制时,按照“取高值”的原则转换:
成绩 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F |
百分制 成绩 | 95-100 | 90-94 | 85-89 | 82-84 | 78-81 | 75-77 | 72-74 | 69-71 | 66-68 | 63-65 | 60-62 | 0-59 |
(注:如外方“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国内学校的“90—94”分;若外方“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国内学校的“90—100”分;其余等级依次类推。)
3.使用多门课程置换认定国内学校一门课程时,其成绩取多门课程的平均分。
(五)认定流程
1.学生申请出国(境)教育交流学习之前,应充分了解其课程设置和相关安排,并对照国内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计划;在完成选课后,应与国内学校确认置换认定的课程。
2.学生结束国(境)外交流学习返校后,应及时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申请表》,同时附国(境)外教育机构提供的成绩单原件或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电子成绩单打印件、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课程成绩评定标准等文件,由所在学院或相关教学单位审核并提交教务处申请课程置换和成绩认定,待教务处同意后将成绩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
第十条 其他
(一)学生对于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国内学校开设的课程或实施的其他学习任务且无法进行置换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的,应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国内学校课程/学习任务修读申请表》,向教学单位和任课/指导教师明确学习、考核要求。
(二)学生需要补修或必须回到国内学校参加线下考试、考核的课程,可按学校规定申请回校后补修、缓考或于考试前向教学单位申请直接参加考试。相关单位应参照学生在国内学校学习期间表现及其提供的国(境)外相关材料认定平时成绩。
(三)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考核合格,期间无违规违纪情况,学生凭借相关证明可获得相应(国际)创新实践学分。
(四)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表现优秀的,其所属学院在综合测评、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等方面应予以优先考虑,具体评选标准由学院决定。
(五)毕业论文答辩。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涉及毕业论文撰写、答辩的,其所属学院应按学生所在专业培养计划及有关规定,告知学生毕业论文环节相关安排并妥善安排论文答辩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应以不影响自己在国内学校正常毕业为前提,妥善处理好与毕业、升学、就业等相关的事宜;若因自身原因影响正常毕业等,应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二条 特定国际项目运行管理经学校同意后按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课程认
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申请表
2.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国
内学校课程/学习任务修读申请表